提供委托人父母保障
最近矽谷渣男的故事引起了廣泛關注。很多人來詢問我是否可以提供有效的資產規劃以保障個人資產不受到此類情況的影響。我的答案是肯定的。雖然在我處理的案子未曾出現過如此極端的情況,但是我有非常多 的經驗為客戶設計滿足以下需求的信託:
- 避免資產遭受離婚財產分割
- 避免資產遭受配偶再婚的影響
- 若客戶遭遇不測,為客戶父母提供保障
- 幫助非美國居民的外國受益人規避遺產稅
實話說, 由於客戶家庭情況大不相同,並沒有一個面面俱到並適用於所有人的解決方案。然而,為了響應最近的電話以及問詢,我將盡我所能地在這裡討論一個可以杜絕矽谷渣男此類情況的通用解決方案。
我將著重通過以下幾點來講解信託結構 :
- 如何在客戶英年早逝的情況下有效贍養客戶父母。
- 如何在客戶父母去世時將全部剩餘資產傳遞給客戶的子女。
- 為客戶非美國居民的外籍父母規避潛在的稅務問題。
為了了解我們將如何實現這些目標,讓我們首先快速的從結構的角度了解一下常見的可撤銷生前信託是如何運作的。
一旦可撤銷信託成立,當您在世時,該可撤銷信託為您(即最初的受益人)持有您的財產。然後通過在信託中設立規則來完成資產傳承:即當受託人離世時,資產會按照設立好的信託規則分配給子女,如上圖所示。這是一種非常常見的可撤銷信託結構。若委託人先於父母去世,該結構不能為委託人父母提供保障。
若需要信託在委託人先於其父母過世的情況下為委託人父母提供保障,委託人的父母也需要成為信託受益人。我們可以設立一些規則來做到這一點。例如,若客戶(即委託人)離世後父母還健在,則客戶父母將成為信託的額外受益人。在這種情況下,客戶父母將獲得信託1/3的資產,如下圖所示。
然而,前面所述的規劃是一個糟糕的規劃。一方面,由於我們的假設是委託人早逝,那其子女很可能仍是未成年人。因此,分配給孩子的資產很可能落入客戶配偶的手中,這不一定是大多數客戶想要的。
第二,當非美國籍的委託人父母獲得美國資產後,在他們最終離世時,他們在美國的資產將面臨高額遺產稅。因為與擁有$1206萬遺產稅免稅額度的美國稅務居民不同,非美國居民的外籍人士只有$6萬免稅額度。
前面所述的糟糕規劃不僅無法保護客戶子女及父母,同時也沒有考量到稅務問題。綜上所述, 讓我們來考慮另外一種結構:
在這種新的結構中,我們不會將信託資產直接分配給受益人;而是在委託人離世後為其父母以及未滿21歲的子女創建“教育與維持信託”。教育與維持信託只會在委託人先於其父母以及子女年滿21歲之前去世時啟動。教育與維持信託有4位受益人,他們分別為委託人的兩位子女以及非美國籍的父母。當委託人的所有孩子年滿21歲,並且父母都離世後,教育與維持信託將終止。在教育與維持信託終止後,信託會將剩餘資產按比例發放給2位子女。
我認為這是一個更好的結構並且我已為不少客戶建立過此類信託。在這種結構中,可撤銷信託會在委託人去世後轉變成一個為委託人子女以及父母提供保障的不可撤銷教育與維持信託。信託受託人將管理信託資產,並在受託人認為必要時進行資產分發。所有未分發的剩餘信託資產都受到保護。
此外,由於非美國籍的外國父母並未直接持有美國資產,此類結構亦可以避免遺產稅問題。
若信託最初任命客戶配偶為繼任受託人,我們可以賦予客戶父母罷免以及任命新受託人的權力;或者我們可以將罷免以及任命繼任受託人的權力賦予獨立的信託保護人,以防止客戶配偶不擇手段地濫用信託資產。
最後,正如我之前所提到的,這只是一個可能通用的解決方案。根據客戶家庭情況與資產狀況的不同,我們可能需要考量其他稅務問題,例如隔代轉讓稅。此外由於加利福尼亞州以及內華達州都是夫妻共有財產州,因此只有受託人的單獨財產以及夫妻擁有財產的一半可以被轉移到此類信託中。夫妻共有財產的另一半由客戶配偶持有,他或她可以自由支配該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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